眼皮跳吉凶内容概述:为规范旅行社行业价格行为,经营者和旅游者的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国旅游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及《苏州市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苏州市旅行社行业价格行为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规范旅行社行业价格行为,经营者和旅游者的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国旅游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及《苏州市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苏州市旅行社行业价格行为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旅行社行业价格行为,经营者和旅游者的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国旅游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及《苏州市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苏州市范围内有经营资质的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业务的各类旅行社经营者。
第本规范所称的旅行社行业价格行为是指旅行社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游览活动等服务而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五条旅行社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
第六条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明码标价,注明游览线、游览参观及娱乐购物的项目、详细行程及时间、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导游等级、交通方式、旅游者自选项目、收费标准、参团的优惠条件及折扣、联系及投诉电话号码等有关情况。
第七条经营者明码标价时,可以采用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等形式,在经营场所醒目进行公示,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
采用多种形式、在多个场所进行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从事涉外旅游经营活动的,应当同时使用中、外文标示价格。
第八条经营者开展优惠促销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优惠促销的原因、方式、规则、期限、范围,以及相关性条件等内容。未性条件的,视为无性条件。
第九条经营者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应当标明旅游费用,并严格按合同约定的费用履行。如因不可抗力需变更旅程、变更服务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经经营者和旅游者双方协商并确认。
旅游服务应当实行“一价清”制度,合同约定的费用应当包含旅游者旅行活动中除自选项目外的所有收费。自选项目应当以旅游者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务、强制收费。
第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苏州市物价局价格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记录并适时公开旅行社经营者的价格信用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的列入价格失信“”,并依法予以。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价格资料保存制度和价格信用承诺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各类价格纠纷。
第十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建立行业价格行为规范以及约束机制,督促行业组织价格自律、诚信经营。
第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规范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价格欺诈行为的》和《苏州市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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